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当前国营工业企业全面整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联合通知

  • 【法规文号】经企〔1982〕第 23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2年8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2年8月7日
关联知识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中发〔1982〕2号文件),及时解决企业在整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拟订了《当前国营工业企业全面整顿若干问题的意见》,经最近召开的全国企业整顿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强调指出:整顿企业必须抓住主要矛盾,不敢触及和解决主要矛盾,整顿就会流于形式。只要领导坚决,敢于碰硬,这些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这是对领导的一个考验。这些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因此,希望你们要下大决心,加强领导,一定要在这些关键问题上进行突破,打开局面,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保证企业全面整顿工作深入健康地发展。

  这个《意见》的精神,也适用于财贸、建筑、农垦等企业,请有关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参照执行,并作出具体部署,加强具体指导。

  附:当前国营工业企业全面整顿若干问题的意见(摘要)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中发〔1982〕2号文件),企业全面整顿工作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取得了一些经验,有些企业初步提高了经济效益,目前已进入“五项工作”的系统整顿阶段。但是,在整顿中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经全国企业整顿工作座谈会讨论,对一些带有政策性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整顿和建设企业领导班子……(略)

  10.有的同志虽然年龄较大,但政治思想水平较高,有经验,有威望,或有一定的科学技术专长,可以当顾问,规模较大的企业可设一至二名顾问。顾问的主要职责是:①帮助新领导班子工作,进行传帮带;②协助党委选拔、培养年轻干部,做思想政治工作;③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企业决定重大问题时当参谋。

  二、关于健全和完善企业领导制度……(略)

  3.厂长暂行条例规定,厂长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拥有不超过职工总数1%的晋级权,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可按以下几条办法执行:

  ①管理混乱、有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和关停企业均不得实行。

  ②晋级人数全年累计最多不超过上年度末固定职工总人数的1%,可以低于这个比率。1%的晋级指标可以一次或几次使用,也可以跨年度累计使用。晋级的人数,在国家统一调资时,从国家下达企业的正式调资面的指标中扣除。

  ③所谓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条件必须从严掌握,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要实事求是,确有符合条件的,就晋级,没有就不晋级。

  ④这种晋级的工资,列入职工工资总额,按财务制度规定处理,计入成本或由其他基金开支。

  ⑤得到这种晋级的职工,不影响国家统一调资时应享有的晋级权利。

  4.按厂长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厂长有权开除职工,但要从严掌握,要慎重。厂长开除职工时,应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办理。地方的公安部门、街道和农村社队,要积极支持这项措施。

  5.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奖惩,由上级主管单位提出,征得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也可以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但必须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三、关于整顿劳动组织,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搞好职工全员轮训1.整顿劳动组织,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妥善安排企业多余人员,这项工作必须认真做好。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知难而进,及时总结经验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根据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整顿中加强定员定额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

  在整顿企业中要注意挑选一批觉悟高、年纪轻、身体好的人员充实生产第一线,迅速改变许多企业一方面人浮于事,一方面一线人员不足的状况。

  2.企业各类人员的定员,凡生产和工作正常,任务饱满的单位,根据已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来确定;生产和工作不够正常、任务不饱满的单位,按上级确定的生产规模和编制确定。

  3.企业机构改革要贯彻“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原则,克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和无人负责的现象。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机构,不必强求一致和上下对口。企业的机构改革方案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的科室、车间行政领导干部一般配备一人,副职一至二人,要配备年富力强、懂业务、具有实践经验的干部。

  4.企业定员定额后的多余人员要坚决抽出来,除了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统一调剂、老弱病残人员按规定安置外,要按定员不定人的原则,组织轮训和参加城市建设等项劳动。

  要广开生产门路,安置多余人员。办好劳动服务公司和生活服务公司。这两个公司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管理上要自成系统,同企业的生产经营分开,不要混在一起吃“大锅饭”。原在生产车间“混岗”,目前又不能划出企业的家居城镇的人员,可划归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变为企业同这个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在创建阶段,这两个公司的创办资金可由企业予以适当资助。资助的资金在企业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开支。

  安排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仍应保留他们的全民制职工身份,退休时,按全民制职工对待。

  5.要建立培训中心,搞好职工全员轮训,积极进行智力开发。企业的培训中心要根据当前生产和长远发展需要,统筹规划,采取脱产和业余相结合,短期训练和系统提高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组织职工进行政治、文化、业务技术和管理知识等内容的学习。企业整顿期间要安排好对多余人员的培训。企业要抽调具有专业知识的得力干部担任专职领导工作。各单位要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当前,除了着重抓好青壮年职工的政治学习和文化补课外,还要狠抓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尽快改变目前不少管理人员不懂业务,不适应四化要求的状况。

  举办培训中心和两个服务公司,必须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因陋就简,艰苦奋斗。大中型企业可以自己办,小企业可以由主管单位或公司统一办,或几家联合举办,或由当地政府部门统一组织,分片联办。属于几家联合举办和上级统一组织的职工培训中心的开办费用,原则上按企业各自的职工人数分摊,不足时可由主管部门予以补助。

  6.企业实行定员定额后,要注意巩固整顿成果,今后不要分配给企业不需要的职工。

  ①企业确需招收新职工时,必须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②职工子女就业要遵照81年中共中央42号文件的精神,采取多种就业渠道办理。企业应当积极地办好劳动服务公司,广开就业门路。有些地区和企业对职工子女就业实行本单位包干的办法应予废止。

  ③按国家规定允许退职退休工人有一名子女就业和补充企业自然减员的,应由当地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统筹安排,企业招收时,必须全面考核,坚持招工条件。

  ④上级统一分配复员转业军人时,应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培训和考核(大企业也可以自己培训和考核),按工作需要和考核的结果分配适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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