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第七批以工代赈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计农经〔1994〕第 1751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4年11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11月19日
关联知识

有关省、自治区计委(计经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四川省以工代赈办公室: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精神,以及国务院对国家计委《关于一九九四年到二000年每年再动用价值十亿元库存商品开展以工代赈的请示》的批示,现将《第七批以工代赈实施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请根据国家确定的各项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我们,同时抄报交通部、水利部和国务院扶贫办。

  附件:第七批以工代赈实施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第七批以工代赈实施管理办法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精神,并根据国务院对国家计委《关于一九九四年到二000年每年再动用价值十亿元库存商品开展以工代赈的请示》的批示,为指导这批以工代赈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方针

  第七批以工代赈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变贫困地区经济、文化落后面貌,到本世纪末用7年时间解决8000万贫困人口温饱,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活条件和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这批以工代赈的指导方针是:“集中投入、确保重点”。通过加强交通和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基础条件落后的状况,为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进一步创造条件。

  二、建设内容和实施范围

  这批以工代赈的建设内容,重点是进行公路交通建设,同时兼顾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其中交通方面主要包括:以县乡公路建设为主,进行通往人口集中的乡镇公路、断头路、联网路和经济开发路的建设。人畜饮水工程,主要是在人口集中、吃水问题特别严重的村镇及牧区进行饮水工程建设,从而稳定地解决这些地区的饮水问题。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这批以工代赈的实施范围主要是贫困人口集中、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西南、西北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中部地区的最贫困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1个省区中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

  三、以工代赈规模和商品供应

  这批以工代赈的期限及规模为,从1994年到2000年,每年使用价值10亿元(7年共70亿元)的粮食和中低档工业品。

  工业品的供应范围以库存较多并在短期内不会脱销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所需要的中低档日用工业品为主。同时根据群众的需要,供应部分小型农用生产资料。高档消费品和非农用生产资料以及大型农用设备不在供应范围之内。具体的商品品种,原则上由各有关省、自治区根据本地区商品库存、供求状况及贫困群众的消费特点确定。要保证贫困地区群众有较大的选择余地。

  粮食的供应与工业品相同,由群众根据需要持购货券到粮食部门购买

  四、配套资金和配套物资

  国家拨付的以工代赈商品,主要用于支付参加工程项目建设民工的劳务报酬。以工代赈核销指标不计入基本建设规模。工程建设所需的其它费用,包括工程材料费和工程设备费用,作为以工代赈配套资金,由各省区统筹解决。交通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比例原则上定为1:1,人畜饮水工程的比例为1:0.5.

  为体现以工代赈的赈济与建设双重意义,保证贫困地区群众能够通过参加工程建设得到相应的实物报酬,各省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筹集配套资金,首先要在省区一级做好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任何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不得将实物形态的以工代赈资金(以工代赈专用购货券)直接到银行转换为货币形态的资金,改变其实物投资的性质。各级计委(计经委)、人民银行分行、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以工代赈核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要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截流、挪用和倒卖以工代赈商品的情况。

  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所需物资原则上由省、自治区自行解决,固定适当补助一部分钢材、木材、水泥等物资。

  四、计划管理

  (一)计划管理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集中投入的要求和以工代赈计划管理特点,这批以工代赈在计划管理上采取按项目安排计划,不搞切块分配指标,以保证投入效果。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建设都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审批制度,认真做好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在项目安排上要坚持面对贫困群众的原则,所有建设工程都要把扶贫的有效性作为立项的首要因素,并处理好扶贫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使之有机地结合起来。要确保贫困群众既能通过参加工程建设获得相应的报酬,又能通过项目建成后所发挥的经济带动作用而长期受益。

  (二)计划管理职责。这些以工代赈的计划管理,仍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采取按项目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计委根据各地的情况,主要负责以工代赈的综合平衡、七年建设规划的审批、年度计划的下达等,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检查监督和总结推广工作;各省区计委(计经委、以工代赈办)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本省区的七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做好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以工代赈财务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工程验收和财务监督工作等。地县计划部门(以工代赈办)的职责应依据当地的实际由省区负责制定。

  (三)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1.七年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各有关省、区计委(计经委、以工代赈办)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贫困状况和地方财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1994年至2000年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规划,报国有计委,同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规划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处理好需要和可能的关系。同时在选项上也要根据这批以工代赈的特点,处理好同其它几批正在实施的以工代赈的关系,做到相互配合、相互补充,避免重复建设。

  国家计委在综合考察、评价规划的扶贫效益、投资规模和地方配套能力等因素,并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原则批复省区的建设规划。经国家计委批复的七年建设规划,作为年度计划安排的基本依据,其建设项目作为这批以工代赈的预备项目。

  2.做好各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省区计委(计经委、以工代赈办)在本省区7年建设规划获国家批准后,应区别轻重缓急,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认真组织对规划中各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及工程设计等前期工作,为编制年度建议计划做好准备。

  3.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和实施。

  省区计委(计经委、以工代赈办)根据7年建设规划和地方财力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建议计划,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年度建议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做到前期工作完备、配套资金落实,并符合开工条件。国家计委在考察省区上年计划执行情况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综合平衡,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下达以工代赈年度计划。省区计委(计经委、以工代赈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计划的实施。

  4.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工代赈计划作为国家一项具有扶贫和赈济性质的建设计划,各级计委(计经委、以工代赈办)都有责任维护其严肃性。为此,要进一步完善计划执行的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计划执行工作的管理。地、县计委(计经委、以工代赈办)要定期报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以工代赈专用购货券发放情况等,经省区计委(计经委、以工代赈办)将上述情况核实汇总后于当年末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五、财务结算和财务管理

  这次以工代赈的财务结算采取专业银行核销商业贷款,人民银行逐级审核汇总,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从人民银行当年结益中核销,并从人民银行上缴财政的利润中相应核减,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办法。财务管理上采取向参加工程建设民工直接发放实物和以工代赈专用购货券两种不同的方式。具体财务管理和结算办法,原则上按照现有以工代赈结算办法执行,需要修改的,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修改方案后另行下达。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地检查计划的执行和财务管理等情况。

  六、加强领导和提高管理水平

  这批以工代赈作为国家的一项中长期扶贫政策,对贫困地区本世纪末和下世纪初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使这一利国利民的事业能够健康地发展,各省区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新的形势下不断总结新的经验。要根据这批以工代赈的管理特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着手研究和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和手段,逐步提高项目管理的现代化水平。要加强以工代赈规范化管理,真正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同时要把重点放到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素质上,逐步建立以工代赈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以确保这批以工代赈的顺利实施。

  七、强化监督工作

  各级计委(计经委、以工代赈办)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以工代赈检查制度、积极配合各级监察、审计、司法等部门对以工代赈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计委(计经委、以工代赈办)要为上述机关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创造方便条件。

  八、各有关省区要根据以上各项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细则,报国家计委备案

  九、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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