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四大农垦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0〕第 944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0年11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1月24日
关联知识

黑龙江、新疆、广东、海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结合国有农垦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黑龙江、广东、海南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海南省农垦总局在2000年度和2001年度,应选择不少于2个分局,以分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的仍暂以农垦总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垦区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仍应分别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现行政策规定组织入库。

  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1年度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50号)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农垦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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