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第 489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6月2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6月25日
关联知识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化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化集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名单附后),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法规,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化集团所属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中化广东进出口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4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京内的成员企业汇总到总公司,一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化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法规执行。

  四、中化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法规,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化集团所属企业名单

  200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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