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7号(关于调整汽车等商品关税税率及实施有关协定税率、特惠税率)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2006〕第 37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6年6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6月30日
关联知识

  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7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汽车等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同时对相关国家和地区实施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降低小轿车等42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其中,31个税目为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整车,税率由28降至25;11个税目为车身、底盘、中低排量汽油发动机等汽车零部件,税率由13.8-16.4降至10(见附件1)。

  二、根据我国签订的相关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一)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对原产于菲律宾的2838个税目的商品实施相关协定税率(见附件2);

  (二)对原产于香港的37个税目的商品进入内地实施零关税(见附件3);

  (三)对原产于澳门的24个税目的商品进入内地实施零关税(见附件4)。

  三、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以下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一)对原产于安哥拉、塞内加尔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商品与我国已给予贝宁共和国等非洲26 个国家零关税待遇的商品范围相同(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附表3《进口关税特惠税率表》)。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上述两国货物时,应按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中“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按照“05”填报。

  (二)对原产于也门、马尔代夫、阿富汗、萨摩亚和瓦努阿图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简称“对也门等国特惠待遇”),商品范围见本公告附件5,新增“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09”。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上述国家货物时,应按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中“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填制报关单。

  四、本公告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名称:

  1.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对菲律宾“正常降税”协定税目税率

  3.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第四批商品税目税率

  4.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第四批商品税目税率

  5.对也门等国特惠待遇税目税率

  附件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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