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辽宁、河南、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称鞍钢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鞍钢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鞍钢集团所属的2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在鞍山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合并后出现亏损,因此,鞍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鞍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鞍钢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鞍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全资子公司名称 单位所在地
1 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2 鞍山建钢房屋开发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3 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4 鞍钢集团机械制造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5 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6 鞍钢集团沈阳薄板厂 辽宁省沈阳市
7 鞍钢集团大连轧钢厂 辽宁省大连市
8 鞍钢集团水泥厂 辽宁省鞍山市
9 鞍钢集团弓长岭矿业公司 辽宁省辽阳市
10 鞍钢集团自动化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11 鞍钢集团电气制造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12 鞍钢集团铸管厂 辽宁省鞍山市
13 鞍钢集团耐火材料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14 鞍钢集团钢绳厂 辽宁省鞍山市
15 鞍钢集团汽车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16 鞍钢集团修建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