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黑龙江、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关于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天证经字[2001]7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 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2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