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财政厅、局:
《经济民警着装规定》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规定》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新装从今年五月一日起逐步换发。附:《经济民警着装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规定》
经济民警着装规定
一、着装范围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准在编的经济民警,按本规定着装,其他人员严禁着经济民警服装。
二、服装制式和用料1.经济民警的服装制式同公安干警的服装制式相同,单衣式样为西服小翻领,配白色衬衣、藏青色领带,领带卡上有经济民警标志。冬服上衣为直翻领。2.服装颜色:大衣、上衣、帽子为深橄榄色,裤子为藏青色,制式短袖上衣为浅米黄色。3.标志:佩戴人民警察的帽徽和带有“经警”字样的臂章以及图案为齿轮、步枪、五星的肩徽和领花。4.服装用料:单衣、大沿帽、罩衣、大衣和冬帽为纯化纤面料,长袖衬衣为棉涤平布,短袖衬衣为涤棉夹克平布,棉衣和冬大衣内为腈纶絮片。
三、着装标准1.大沿帽:每三年一顶,热区、亚热区增发网纱大沿帽一顶。2.帽徽、符号:每人二套,不坏不换。3.单衣:第一年发二套,用四年,以后每三年发上衣一件,裤子二条。4.冬帽:高寒区、寒区发皮帽,温区发栽绒帽,均六年一顶,热区、亚热区不发。5.棉衣:高寒区三年一套,寒区及温区四年一套,热区、亚热区发绒衣,六年一套。6.罩衣:高寒区三年一套,寒区及温区四年一套,热区、亚热区五年一套,新警员第一年二套。7.大衣:高寒、寒区发皮大衣;辽宁地区及温区、亚热区发棉大衣,热区发夹大衣,每人一件,使用十年,列入公用。8.武装带(人造革):使用十年,列入公用。9.胶鞋:三年一双,新警员第一年发二双。10.棉鞋:高寒区、寒区发毛皮鞋,温区发棉鞋,均四年一双,热区、 亚热区不发。11.布鞋:热区、亚热区一年一双,其他气候区二年一双, 涉外单位发单皮鞋者不发布鞋。12.手套:高寒区、寒区发皮手套,其他地区发绒手套,均三年一副。13.雨衣、雨靴:每人一套,列为公用,最低使用八年,不坏不换。14.衬衣:长、短袖每三年各一件。15.领带:每人三年一条。16.个别单位因工作性质特殊,不宜着纯化纤服装的,在不增加开支的情况下,改用其他面料(除毛料外)。涉外单位可视情况配发单皮鞋,五年一双。具体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经济民警管理部门商请财政厅、局确定。
四、服装制作与管理1.经济民警服装实行统一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济民警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着装标准,统一向公安部指定的经济民警服装、帽徽、肩徽、臂章、领花等生产定点厂定购。省级以下公安机关经济民警管理部门和建警单位,不准直接到生产厂定制或到销售点购买。非公安部定点厂家不准生产经济民警服装和帽徽、肩徽、臂章、领花、领带卡。2.各地公安机关经济民警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不准擅自改变服装制式、颜色,不得随意提高着装标准,扩大着装范围。公安机关主管业务部门、各财政部门、各建警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着装规定的要及时调查处理。为避免浪费,节约开支,对已发给个人没有穿够年限的现行警服和已安排生产、库存的警服,从换装之日起,改作训练服。3.收旧办法:除手套、鞋子、长袖衬衣、领带不收旧外,其它被装物品一律发新收旧(单衣、罩衣、大沿帽可保留一套(顶)后收旧),可以交实物(警徽、符号、臂章、领带卡必须交实物),也可按新品价格的10-20%收折旧款, 旧品款冲减所在单位企业管理费或事业费。4.经济民警离队时,帽徽、肩徽、领花、臂章以及公用被装收回;其他服装用满规定年限的,拆除标志后可以带走;不满规定年限的,按使用年限折价处理。5.被装物资发放时间:夏服一般为四、五月份;冬服为九、十月份,除特殊情况外,非发放时间停止发放。经济民警因公(如救火、抢险、救灾等)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警服丢失、损坏的,经单位领导核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济民警管理部门批准,酌情价拨,并按当季计算穿用年限。因责任事故或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领导审批,由个人出钱,价拨解决。6.经济民警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非执行公务时间,不得穿用警服。不准将警服借给他人或送给亲友、子女穿用。不准私自拆改、变卖警服。对违反规定的经济民警要进行批评教育。如本人或其他人利用警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后果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7.经济民警因违法犯罪被拘留、劳动教养或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公职的,其警服、帽徽、臂章、肩徽、领花等一律收回。8.经济民警因公牺牲的,视情况需要,经公安机关经济民警管理部门批准,可发给新警服一套、帽子一顶、鞋一双。9.各级公安、财政部门和建警单位的财务部门对本规定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规定
一、着装范围在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消防保卫工作的人员,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的,均按本规定着装。
二、服装式样及服饰(称九○式专职消防人员服装)夏、冬服颜色为上绿(橄榄黄色)、下蓝(藏青色)。夏服上衣为小翻领,衬衣为白色长袖和浅米黄制式短袖两种。冬服上衣为直翻领。大沿帽(帽饰带:干部为金黄色丝带,队员为黑色造革带)、黑领带、八三式帽徽及领花和消防肩徽。
三、服装面料夏、冬服均系纯化纤面料。夏服面料为仿毛凡尔丁;冬服面料为仿毛马裤呢;制式短袖衬衣面料为涤棉茄克平布,长袖衬衣为的确良布。不宜着纯化纤服装的石化等单位,在不超支的情况下,可改用其他面料(除毛料外),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请财政厅、局确定。
四、供应标准个人服装供应标准,详见附表。
五、供应办法专职消防人员服装的供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归口管理,统一订购价拨。专职消防人员的服装购置费,由所在企、事业单位开支。
六、服装管理1.九○式专职消防人员服装,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制式服装。由公安部消防局选定厂家、定点生产,并统一供应渠道,严禁私自生产和销售。2.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要认真执行发放标准,严格控制着装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财务人员要按供应标准严格监督。3.已发给个人的现行制服必须穿够规定年限后,再换发新式服装。新、旧式服装可以成套混合穿用(原涤棉服装做为训练服使用)。4.人员调出时,帽徽、领花、消防肩徽及发给个人的公用被装一律收回。5.消防人员的被装,除鞋、长袖衬衣、领带外,一律发新收旧,可收实物,也可按新品价格的10-20%收折旧款,旧品款冲减所在单位的企业管理费或事业费。
附:九○式专职消防人员服装供应标准
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