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2008〕第 22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4月1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4月15日
关联知识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中华会计网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对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规范,以及对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的要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行为进行清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原则和范围

  (一)清理规范的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与政策完善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清理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与完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相结合。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所涉及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相关收费活动。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收费项目。

  1.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其有关考试、鉴定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经省级以上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予以保留,但除考试、鉴定收费以外的培训费、证书费等其他所有收费一律取消:未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考试、鉴定收费,应立即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程序向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收费申请,申请未予批准前应停止收费。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其有关收费一律取消。

  3.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考试和鉴定,凡考试、鉴定项目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并且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确需由政府部门和机构,或由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委托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性考试、鉴定的,其收费已按收费管理权限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予以保留,除考试、鉴定之外的培训费、证书费等其他所有收费一律取消;未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应立即停止,并由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可以继续收费。

  (二)收费标准。

  凡按上述规定予以保留的考试、鉴定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必须按照收费管理权限经省级以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申请,在申请得到批准前必须停止收费;收费项目符合规定但实际收费标准不符合价格、财政部门所批标准的,必须立即纠正。

  (三)收费管理。

  凡按上述规定予以保留的考试、鉴定收费,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未使用财政票据的,必须立即纠正,缴费人可以拒绝缴费。

  (四)资金管理。

  1.凡按上述规定予以保留的考试、鉴定收费,资金管理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和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缴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通过相关的部门预算进行安排。

  2.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证书等收费必须立即停止,已收取的资金应退还缴费人,确实无法退还缴费人的,作为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三、清理收费的组织实施

  本次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按照被清理项目所属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主要分为以下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

  2008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含下属企业、事业单位、协会、学会等)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行为进行汇总清理,并填写《考试、鉴定、培训、发证收费自查清理统计表》(附后),于2008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自查清理情况及意见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单位将自查清理意见报送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审核后,将汇总情况及审核意见于2008年5月20日前上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二)审核、审批阶段。

  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清理情况,对中央各部门及各地方报送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证书收费情况进行审核,最终确定予以保留的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有关收费项目。

  (三)公布保留收费项目和规范管理阶段。

  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予以保留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将向社会进行公告,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有关收费一律停止执行。今后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的收费活动将严格按照本次清理规范所确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凡经批准允许收费的项目,将统一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告。

  附件: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统计表

  附件:

涉及职业资格收费清理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收费单位名称 

职业资格名称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起始时间 

年度收费金额 

收费资金管理形式现状 

收费项目清理意见 

资金管理形式清理意见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1             

 …

            

  填报说明:

  A 、D 、F 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标准、收费起始时间:根据与具体收费项目对应的实际实施情况填报。

  B 职业资格名称:填写现行职业资格的全称。

  C 收费项目名称:与该项职业资格相关的收费项目,包括培训费、考试费、鉴定费、证书费等。一项职业资格可能涉及多项收费。

  B 收费依据设置该项收费的法律法规依据、收费审批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并附相关依据的复印件。

  G 、H 、I 收费金额:分别填写2005、2006、2007年各项收费的年度收费金额。

  J 收费资金管理形式现状:填报资金是否上缴财政。上缴财政的应具体写明“预算内管理”或“预算外管理”;未上缴财政的应写明资金的具体管理情况。

  K 收费项目清理意见:由填报部门或地方提出对该收费项目的清理意见,具体包括:取消、保留、合并、调整等,并在文字报告中说明相应理由。

  L 资金管理形式清理意见:由填报部门或地方对拟保留的收费项目资金管理形式提出处理意见,具体包括:纳入预算、纳入预算外或单位自留等,并在文字报告中说明相应理由。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