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2〕第 43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2年1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1月2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发西藏、吉林)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称中远集团)《关于中远集团下属三家公司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远财金[2001]59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远集团所属的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2001年向下属企业按业务收入的2%以内提取最高限额为78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2001年向下属企业按销售收入的20%以内提取最高限额20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中国外运代理总公司,2001年向下属企业按营业收入2%以内提取最高限额1257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中远集团所属三个公司的下属伞业(名单见附件)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远集团所属三个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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