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河南、安徽、福建、湖北、吉林、浙江、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关于申报中建七局2001年局总部管理费用收支预算的报告》(建七财[2001]8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174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