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三)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8年2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2月24日
关联知识
   附件: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

  2.大轿车(包括用于更新的车辆);

  3.摩托车(包括各种摩托车、轻骑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4.沙发;

  5.地毯(包括纯毛、含毛混纺和化纤地毯);

  6.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

  7.空气调节器(指窗式、柜式的制冷或制冷制热机);

  8.录音机和多用机;

  9.录像机(包括摄影机、放像机、编辑机和监视器);

  10.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扩印机和各种镜头);

  11.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500元以上的);

  12.家具(单价在100元以上的钢、铁、木、藤等制做的各种家具);

  13.呢绒毛料及其制品(包括混纺制品,海轮旗帜免于审批);

  14.纯毛毯;

  15.彩色电视机;

  16.电冰箱(300升以下的);

  17.洗衣机(不包括工业用洗衣机);

  18.各种电取暖、电煮水设备(包括电热水淋浴器);

  19.复印机。

  注:1988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将国家专项控制的商品从19种扩大到2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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