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执业审计师制度(试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审指发〔1991〕第 34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审计署
  • 【发布日期】1991年10月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10月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

  《执业审计师制度(试行)》已于一九九一年十月九日发布施行。这是社会审计组织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审计机关和各审计事务所要认真组织学习,研究部署本地区施行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执业审计师制度(试行)》,现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考试进入执业审计师队伍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在全国统一考试进行之前,执业审计师采取考核的办法产生。考虑到审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审计事务所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其参加考核:

  1.已取得中级以上会计、经济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称,下同),并在审计事务所担任主审一年以上的人员;

  2.不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从事财经工作二十年以上,并在审计事务所担任主审二年以上,能够组织和指导审计组进行审计工作,属于事务所业务骨干,在承办业务方面起重大作用的人员。

  二、各地执业审计师审核委员会一般可由下列人员组成:

  1.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审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

  2.负责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机构负责人。

  审核委员会由七至十一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超过半数。

  三、为增强执业审计师的责任感,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有执业审计师的签字,以示负责。一九九二年年底前,尚未实行执业审计师制度的地区、不具有执业审计师的审计事务所,可暂由所长代签。

  四、审批执业审计师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署规定的标准,保证质量。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缺乏经验,目前可先从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对不具有执业审计师人选的审计事务所,各主管审计机关要采取调整力量、充实人员的方法,尽早加以解决。

  五、各地审批执业审计师后,有关履行职责情况及工作业绩考核、年度注册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六、《执业审计师注册申报表》由各地按照附件式样自行印制,《中国执业审计师证书》由署统一制发。

  附件:执业审计师注册申报表(略)

  一九九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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