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江苏、广东、湖北、浙江、陕西、山东、福建、广西、河南、江西、四川、安徽、海南、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关于对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办法的请示》(中电财[2001]36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200万元,同意该集团所属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55万元、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89万元、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50万元。上述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上述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