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2〕第 122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2年2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2月1日
关联知识

北京、海南、山东、江苏、贵州、黑龙江、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关于申请核定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系统2001年度管理费用总额的请示》([2001]外经贸计财字第11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9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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