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川地税发[2002]84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6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