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 【法规文号】财农〔2001〕第 67 号
  • 【法规类别】农业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8月1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8月15日
关联知识

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甘肃、宁夏两省区认真执行,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近年来,“三西”地区经济、社会和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有了较大变化,《办法》中的某些条文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三西”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扶贫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三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巩固“三西”地区扶贫成果,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计划、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甘肃省河西地区、以定西为代表的中部干旱地区、南部10个高寒阴湿贫困县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西海固地区及移民安置区。

  第三条 “三西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三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三西专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大力筹措资金,确保“三西”地区农业建设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三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多种经营补助,科技推广与培训,移民安置补助。

  安排河西地区的“三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河西地区2个原国定贫困县和河西地区安置甘肃中部、南部移民项目及移民区公益设施建设。

  (一)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包括:

  1.水利设施建设:集雨节灌、节水灌溉、中小型水利工程、人畜饮水工程、小流域治理等;

  2.贫困乡、村道路、桥涵建设;

  3.基本农田建设、畜牧草场、果林地的改造与建设。

  (二)种植业、养殖业、多种经营补助。包括:发展特色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舍饲养殖等产业的补助。

  (三)科技推广与培训补助。包括: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科技培训、县乡村管理干部培训、劳务培训等补助。

  (四)移民安置补助。包括:移民安置费,移民安置区的水、电、路基础设施等补助。

  第五条 “三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型基建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

  (八)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其他与“三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六条 甘肃、宁夏两省区扶贫办应结合本省、区的扶贫开发规划,以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国家确定的资金额度内,认真编制“三西”地区农业建设中长期规划,在此基础上认真编制各年度计划,并商省、区计委、财政厅共同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同意后执行。年度计划须在每年3月底以前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对项目要认真进行考察、评估、论证;申报项目要提交评估论证材料、立项报告、立项审批文件,有关文件应有项目负责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的签字盖章。

  第七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在计划执行中,需要调整的农业建设项目,要按有关程序上报审批。省、区计委要将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列入国民经济计划;省、区扶贫办要按经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三西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按照“适当集中,保证重点,统筹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以项目定投资,实行项目管理。

  第九条 “三西专项资金”由省、区财政厅按批准的计划拨给地(市)、县财政部门。“三西专项资金”统一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三西专项资金”逐步推行报账制管理;对有条件的投资项目,可实行招标投标制;对“三西”地区农业建设项目发生的数额较大的购买性支出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额度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三西专项资金”核算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

  第十二条 “三西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扶贫办会同财政、计划部门组织竣工验收。财政部门根据竣工验收结果,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第十三条 “三西专项资金”年终决算由地(市)、县财政部门编制后报省、区财政厅审批。省、区财政和扶贫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将“三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分析报告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三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要增加透明度,乡、村两级应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计委、扶贫办要依法加强对“三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挥霍、浪费、截留、挤占“三西专项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调整建设项目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十七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要如数抵减下年度拨款,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省(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解释。

  附件二:《“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总体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同意2001年至2008年继续安排“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资金规模每年2亿元。两省区的分配比例继续比照以前年度做法。

  (二)“三西”资金使用,必须符合《中国农村扶贫纲要》(2001~2010年)、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政策要求,要与西部大开发战略、“天保工程”、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相结合,与西部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相结合,与WTO农业规则的有关规定相结合。

  (三)为增强扶贫目标和措施的一致性,“三西”资金要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要适当集中,确保重点,不得“撒胡椒面”。

  对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贫困农户,在项目支持上应给予优先考虑。

  (四)资金的使用重点:1.结合西部大开发,继续加强以水利为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大力发展集雨节灌;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水的利用率;积极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在解决水问题的同时,加强贫困地区道路、电力设施建设。2.结合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重点支持特色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以及舍饲养殖等产业的发展。3.大力实施科技扶贫,提高科技含量。4.积极稳妥地实施移民开发。

  (五)“三西专项资金”统一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地方要积极推行报账制管理。

  二、新增内容的说明

  (一)“三西专项资金”由原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改为既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三西专项资金”,又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三西专项资金”,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应尽最大努力筹措资金,确保“三西”地区农业建设的顺利开展。

  (二)鉴于甘肃省河西地区已有较大发展的实际情况,安排河西地区的“三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河西地区2个原国定贫困县(古浪县、天祝县)和河西地区安置甘肃省中部、南部地区移民项目及移民区公益设施建设。

  (三)强调“三西”资金应有中长期规划,在此基础上认真编制年度计划。

  (四)“三西专项资金”的分配与使用要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原办法被取消的有关内容

  (一)取消原办法(财农字〔1995〕10号)关于“三西专项资金”可用于“10kV~35kV输变电工程、小水电”项目的规定,此类项目由其他有关专项资金支持。

  (二)取消原办法中关于“三西资金实行有偿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全部实行无偿使用。

  (三)取消原办法中关于“财政部门负责补助性事业费的编制,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监督拨款;建设银行负责对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拨款”的规定,经批准的“三西”地区农业建设项目全部由财政部门拨款。

  (四)取消原办法“三西”资金可“扶持增加群众收入的乡镇企业项目”的规定。

  (五)本办法对“资金使用范围”不再按“基本建设投资”和“补助性事业费”进行分类,直接按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进行细化分解。

  四、有关条款的解释

  (一)第二条的“以定西为代表的中部干旱地区”,是指甘肃省的庄浪县、静宁县、环县、华池县、定西县、通渭县、陇西县、临洮县、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平川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秦县、永靖县、东乡县、白银区19个县。

  (二)第二条的“南部10个高寒阴湿贫困县”,是指甘肃省的临潭县、舟曲县、武都县、宕昌县、礼县、康县、和政县、积石山县、张家川县、岷县。

  (三)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西海固地区,是指宁夏的固原县、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泾源县。

  (四)第四条第二款的“种植业、养殖业、多种经营补助”,是指对贫困群众提供种苗、种畜、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以及农牧业生产相关设施等方面的补助。

  (五)第四条第四款的“移民安置费”,包括移民搬迁费用和移民建房补助。

  (六)第十六条“(三)多头申报、多头申请”,是指同一资金额度的同一项目,在“三西专项资金”和“财政扶贫资金”科目下的其他项目资金中同时申请,以骗取、套取财政扶贫资金;对一些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多项资金拼盘解决的,可予以支持,但必须有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投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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