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京、辽宁、山东、陕西、河南、四川、广西、青海、宁夏、湖北、河北、吉林、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关于向所属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安总[2002]5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9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