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和经贸活动中外商赠送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管理的补充通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6年1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6年1月20日
关联知识

  关于接受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出口物资管理问题,国务院曾于1982年以国发〔1982〕110号文件作了具体规定,1984年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捐赠进口物资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对110号文件认真贯彻执行。但是,有的地方至今尚未纠正层层下放审批权的问题;假借捐赠名义进口物资进行套汇、逃税、倒卖牟利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以捐赠名义进口汽车倒卖的情况相当严重。为保护侨胞爱国爱乡的热情,维护党和国家的威望,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属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即汽车摩托车、电视机、录音机、电视机显像管、电冰箱、洗衣机、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计算机、照相机、手表、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电子显微镜、空调器、复印机、电子分色机、X射线断层检查仪(CT)、气流纺纱机等19种机电产品,应劝说捐赠人将款项汇入国内购买或捐赠其它物资;如果捐赠人坚持捐赠上述产品,应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并由接受方照章纳税,不准倒卖。对捐赠的载重汽车(不包括工具车、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汽车起重机、电子显微镜、气流纺纱机、电子分色机、X射线断层检查仪(CT),凡直接用于科研、教育、医药卫生或其它生产企业,并为接受捐赠单位自用的,海关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国务院国发〔1982〕110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不得擅自下放或变相下放,已经下放的要立即纠正。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接受捐赠的汽车,全年总数不得超过100辆(广东、福建两省全年总数不得超过200辆);摩托车、电视机、录音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显像管、照相机、手表、空调器、复印机,每次限批30台以下,全年总数不得超过300台,并抄送国家经委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备案。未规定捐赠限额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应报国家经委会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审批。所有捐赠的上述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都应凭批准文件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征税或免税验放。其它捐赠物资仍按国务院国发〔1982〕110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三、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外商、侨商、港澳客商赠送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从1986年起,一律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每年的集中报批方案,由国家经委综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经委下达执行。凭国家经委签章的进口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照章征税放行。

  在审批经贸活动中赠送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时,要从严掌握,如发现弄虚作假,以给外商好处要外商以赠送抵偿,甚至直接要求外商捐赠等情况,要追究领导和个人责任,并根据对外造成的政治、经济损失,给予处分。

  四、无论是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或是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外商、侨商、港澳客商赠送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只 限接受单位自用,不许将接受捐赠或赠送的产品在国内转卖增值,筹集建设和公益事业资金。如确有多余,应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物资、商业部门收购,按正常渠道进行分配和销售;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分配和销售的,所得利润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财政;销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所得利润上缴中央财政。私自转卖,由海关按走私论处。

  五、请广东、福建、广西三省区对捐赠和赠送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强管理,并对前一时期捐赠和赠送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和清理,将检查和清理结果于2月底以前报国家经委,并抄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今后要每季报告一次。

  六、过去所作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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