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黄黄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1171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0月19日
关联知识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湖北黄黄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请示》(鄂国税发[2004]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湖北黄黄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经营管理黄黄高速公路(总里程为141.09公里)及所属的公路附属设施(含养护、改建、扩建),属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同意湖北黄黄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从事经营上述141.09公里路段的维修、养护、通行收费及管理业务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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