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大邱分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1214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1月3日
关联知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大邱分行从青岛大和电子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申请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4]1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韩国进出口银行大邱分行于2004年4月与青岛大和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100万美元,期限为1年,利率为LIBOR±0.8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大邱分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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