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二)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0年1月1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1月15日
关联知识
   (二)天然气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不超过一亿标立方米的部分,免征矿区使用费;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一亿标立方米至二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1%;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二亿标立方米至三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2%;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三亿标立方米至四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3%;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四亿标立方米至六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4%;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六亿标立方米至十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6%;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十亿标立方米至十五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8%;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十五亿标立方米至二十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10%;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二十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12.5%。

  第四条、原油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均用实物缴纳。

  第五条、原油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中外合作开采的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油、气田的作业者代扣,交由中国石油开发公司负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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