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1388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2月1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关于中国网通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网集团财务[2004]792号)。经研究,为支持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4年度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合并纳税各成员企业涉及2004年资产重组上市的,在上市公司工商营业登记前实现的应纳税所得,仍按内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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