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债转股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企〔2001〕第 651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8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8月1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中央各直管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财企[2000]734号)下发后,在各债转股企业、资产管理公司、评估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国资部门下同)的共同努力下,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快债转股工作的进程,现就债转股企业评估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受理债转股评估项目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管理企业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涉及债转股的资产许估项目由财政部受理审核;地方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涉及债转股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合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受理审核。

  二、加快债转股评估项目的审批进度凡是列入国家经贸委批准下达的债转股名单的企业其资产评估项目可不予立项备案,企业可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合规性审核申报材料。

  对债转股企业报送的合规性审核申报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并优先受理。对于符合现行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评估报告内容和格式规范的评估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复工作。

  三、债转股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债转股资产评估项目的特点,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债转股项目的相关经济行为文件,主要包括国家经贸委批准实施债转股的文件、债转股协议和债转股方案。

  (二)有关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评估报告的意见。作为债转股评估项目的委托方和主要当事方,资产管理公司要认真审核债转股资产评估报告,并出具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正式书面意见。

  (三)对于债转股企业净资产评估结果为负值的,省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批复。

  (四)债转股资产评估报告中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对于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拟组建的新公司继续保留划拨土地方式的,原则上应按国土资发[200l]44号文件要求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

  (五)对于资产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巨额潜亏挂帐等资产损失,评估机构应按实际情况评估,并作为特别事项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

  (六)对于长期投资中其他股权投资评估,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可按账面值列示”的处理原则,对所涉及的整体评估确有难度的项目,包括非控股的其它股权投资、较多的股权投资项目中被投资单位资产价值量较小、存在特殊情形等,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四、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债转股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并及时将出具的审核文件报财政部企业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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