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1383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2月2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4年度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邮政企业实行市(地)县财务管理一体化管理模式后,县(市)邮政局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管理上划到市(地)邮政局。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合并纳税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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