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法规,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并考虑其实际情况,现将该集团所属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所属的4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1999年由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督;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石化销售公司1999年度合并纳税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