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价费字〔1992〕第 198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92年4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4月28日
关联知识

外交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外交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护照费

  (一)因公护照,每本二十元。

  (二)驻外使馆办理的护照:

  1.换发、补发因公护照,每本五十元;

  2.换发、补发因私护照,每本一百元;

  3.颁发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证,每本三十元;

  4.颁发二年多次有效旅行证,每本六十元;

  5.为非法移民换发、补发护照,各使馆可根据驻在国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量的大小,每本加收三十至五十美元。

  二、代办外国签证费

  1.因公签证代办费,每证二十五元;

  2.个别特殊情况需要作急件处理,并专程送件或取件,在一个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内办成的,每证另收加急费十元;

  3.代填外国(地区)签证申请表,每份收填表费五元。

  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率领的党政代表团申办外国签证,免收一切费用。

  外交部授权自办外国签证的中央、国家机关和各大公司等,为本系统因公出国人员办理外国签证是否收取费用,由各部门自行确定。如果收费,其标准不得高于代办签证的收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办签证单位代办因公出国签证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三、认证

  (一)领事司对我国公民和法人的收费标准:

  1.对我国公民个人申办认证的各类证书,每本收取人民币(下同)五元;

  2.对我国企、事业单位申办认证的各类证书,每本收取十元。

  (二)驻外使、领馆对华侨申办认证的收费,考虑到国外的实际情况,按下列标准收取:

  1.一般的结婚、出生、职业、学历等证书,每本收取十元;

  2.商业性、遗产继承等证书,每本收取二十元。

  (三)对于台湾、港澳同胞申办认证的收费问题,参照上述第(二)项收费标准收取。

  (四)领事司和驻外使、领馆对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收费标准:

  1.对外国留学生申办学历、成绩单等证书的认证,每份收取十元;

  2.对外国公民申办一般的出生、结婚等证书的认证,每本收取二十元;

  3.对外国公民申办商业性、遗产继承等证书的认证,每本收取四十元。

  (五)对免收我方认证费的国家,我亦免收其认证费;对两国间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对某些国家收费标准明显低于我上述标准的,我收费标准可按对方标准收取。

  (六)通过我驻外使、领馆送国内申办公证、认证者,其国际邮费每本收取十元,使、领馆在当地寄送证书的邮费按当地的邮费标准收取。

  (七)对个别生产确有困难的我国公民、华侨和台湾、港澳同胞申办领取养老金的生存证明、子女入学证明的认证,其认证费可酌情减免。

  四、驻外使、领馆的公证翻译费

  (一)对有固定格式、内容简单的公证译文,每份收取十元;

  (二)对无固定格式,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公证译文,每份收取二十元;

  (三)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华侨和台湾、港澳同胞申办公证的翻译,其翻译费可酌情减免。

  五、代办赴港劳务人员签证手续费,每证九十五港元。

  六、驻外使馆为外国公民办理签证的收费标准,由使馆比照国际收费标准和对等原则自行制定。

  七、护照费、代办签证费、认证费、公证翻译费,国内收取人民币,驻外使、领馆折合驻在国货币四舍五入凑整收取。在人民币同驻在国货币比价发生变动情况下,如幅度不超过15%,按原标准收取。

  八、上述各项收费属于规费的,要纳入财政预算;不属于规费的,要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外交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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