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2〕第 115 号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2年8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8月23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作用的指示精神,巩固2001年整顿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秩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强化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稳步推进高收入个人自行申报纳税工作。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在辖区内选择部分高收入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由纳税人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收入和纳税情况,实施跟踪监控、重点管理。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建立高收入个人纳税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周密部署,认真实施。要把强化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到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其组织收入和调节分配的双重功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一直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曾多次指示和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大对高收入个人的调节力度,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又强调指出,要加快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者纳税情况的监控。并指出建立纳税档案是一个办法,要认真做好这一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在总结2001年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选择部分高收入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实行收入和纳税情况的自行申报,在全国范围内加快建立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

  建立重点纳税人纳税档案,对其实施跟踪监控、重点管理,是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大举措,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取得地方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与协作,要争取建立纳税档案的重点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周密部署,认真实施,保证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各地应在2001年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摸底调查所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从下列范围内选择部分重点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

  (一)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2001年度中国大陆百名富豪排行榜中的100人,全部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分别由其所在地区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建立纳税档案;以后年度排行榜发生变化的,各地应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监控对象的名单;

  (二)演艺界知名导演和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

  (三)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四)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

  (五)建筑工程承包人;

  (六)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七)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八)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九)大、中学和科研机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科研人员;

  (十)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及其他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十一)外籍人员;

  (十二)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应建立纳税档案的其他高收入个人。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建立纳税档案、实施重点监控的重点纳税人的具体数额要求是:

  (一)县(区)地方税务局要有一定数量的监控对象,地(市、州)地方税务局至少100人、省地方税务局至少200人。

  (二)总局在各省地方税务局监控的200人中选取1000人(含《福布斯》杂志发布的中国大陆百名富豪排行榜中的100人)建立纳税档案。

  (三)总局、省、市、县(区)局选取的建立纳税档案的重点纳税人可以交叉、重叠。

  四、为了确保在年内建立起一整套全国监控体系,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重点纳税人的建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务必于10月底前将所确定的重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同时附软盘),总局将从中选取1000人建立纳税档案,责成各地接受纳税人日常申报,实施跟踪监控,重点管理。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建档监控的重点纳税人所须申报的内容和申报期限申报方法提出具体要求。重点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按月或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取得收入和纳税的相关情况,至少应包括:每次取得收入的项目、地点、金额,扣缴义务人名称,完税情况,完税凭证的复印件等。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或按季对监控对象申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对比、分析。如发现零申报、异常申报或所申报收入与实际明显不符的,应要求纳税人对相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发现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或者少缴税款的,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向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同时,要加大稽查力度,坚决打击重点纳税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以前和次年1月底前,分别将总局确定的1000名重点监控对象的半年和全年的收入、纳税等情况采用Excel表格的形式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同时附软盘)。

  八、各级税务机关应为建档监控的重点纳税人保密,建档监控所获取的有关重点纳税人的所有信息只能用于税务管理,不得作其他用途和对外泄露。

  九、对重点高收入者建立纳税档案、实施跟踪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和高收入者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建档监控对象名单,并且随着经验的积累和建档监控能力的提高,逐步扩大建档监控的高收入人数,使这项工作在调节高收入方面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附件:1.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2.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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