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塔河油田资源税征收问题

  • 【法规文号】新地税一字〔1999〕第 18 号
  • 【法规类别】资源税
  • 【法规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9年3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3月3日
关联知识

  库车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解决塔河油田税收归属的报告》(库政函[1999]8号)和轮台县地税局《关于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西北石油局塔河油田税收管辖权的报告》(轮地税征字[1999]1号)收悉,经我局研究并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同意,现就塔河油田资源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请转属遵照执行。

  (一)1998年度西北石油局因库车、轮台两县意见分歧而应纳未纳的原油资源税,由库车和轮台两县地税部门各征收50%,以利税款及时入库。

  (二)西北石油局塔河油田因库车和轮台两县行政区划存在争议的部分油井,其1999年度产销原油应纳的资源税,可待自治区民政厅明确地界划分后,由属地主管地税部门征收。

  (三)责成库车和轮台两县地税部门加强协作,积极认真地切实做好对原油产销企业的税收征管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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