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税〔2001〕第 29 号
  • 【法规类别】资源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3月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3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调整部分地区资源税税额的请示》(川财税[2000]39号)收悉。

  根据资源税的立法精神和你省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经研究,同意自2001年1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川南、川西南、川西北三家气矿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3元调减为每千立方米10元;将四川省德阳新场气田开发公司、德阳联益公司和成都龙星公司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2元调增为每千立方米8元。

    你省境内其它油气企业适用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不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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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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