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4〕第 128 号
  • 【法规类别】资源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7月2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7月26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9号)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你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成阳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为每吨2.3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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