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金州水貂场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0〕第 854 号
  •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0年7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7月20日
关联知识

辽宁省税务局:

  你局辽税政四字(1990)190号《关于金州水韶场有关土地使用税税政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水貂场养水貂用地,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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