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工程咨询项目评估费用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 【法规文号】计司〔1986〕第 110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86年6月2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6年6月25日
关联知识

  在工程项目列入计划之前,由工程咨询机构负责承担或组织力量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评估,是建设项目决策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为了更好地发挥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合理确定项目评估的取费标准,加强费用收支的管理,以保证项目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各级政府及计划、经济部门的委托,对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为国家决策提供依据,是工程咨询机构的光荣职责,是一项非盈利性质的技术、经济咨询服务工作。各级工程咨询机构,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对国家负责、从国家宏观发展的要求出发,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为全面提高投资的社会经济效益而努力。

  二、为了保证咨询机构能够进行客观的、公正的评估,项目评估费用实行不从建设项目直接取费的办法,而由委托评估的各级计委、经委分别从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拨给。

  三、鉴于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的非盈利性质和评估费用来源的具体情况,评估取费,以满足基本开支需要为原则,国家在税收上给予优待。国内工程咨询机构对省(含计划单列市)级及以上计委、经委委托的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取得的评估费收入,在1986年至1988年内免征所得税。

  四、评估费用按以下原则协商确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的规模大小和评估工作的繁简程度,实事求是地计算评估工作量,确定评估工作日,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的按每人每日40元、其他技术经济职称的按每人每日30元计算支付评估费用(评估工作所需的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通讯费等均包括在内)。

  五、项目评估费用总额确定以后,可由承担评估单位包干使用。

  六、按照财政部(85)财税字第365号文规定,咨询机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项目评估净收入的10%范围内提出一定款额,大部分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小部分用于对项目评估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奖励,此项奖金不计征奖金税。

  七、国内投资项目确需聘请国外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评估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收评估费用。但一般项目没有特殊需要,应尽可能不请国外咨询机构评估。如确需聘请国外咨询机构承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评估任务,由项目主管部门与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协商统一对外,组织国内工程咨询机构与国外咨询机构合作咨询。

  八、如在项目评估工作中需要补做勘测试验研究等工作,其费用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如需评估人员参加有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第四条规定协商解决。

  九、工程咨询机构进行项目评估以外的其他咨询活动的费用,不得比照本办法执行。

  十、国外机构委托评估的项目,评估费用参照国际惯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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