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6〕第 1139 号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11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总局对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进行了修改,一些地区要求总局明确不含增值税税款的车辆价格的计算方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确定计税依据时,计算车辆不含增值税价格的计算方法与增值税相同,即:

  不含税价=(全部价款 价外费用)÷(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12条第(1)款修订为“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填写”;第(3)款修订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填写”。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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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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