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1〕第 186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2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土资源部:

  根据国务院已批准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2000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财税〔2001〕3号)中关于“十五”期间经调整后保留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特制定《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1)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2.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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