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54号
  •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7月24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7月2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现就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享受退(免)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资格备案资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资格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按《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条的规定,办理资格备案事项变更手续;

  (三)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已取得退(免)消费税资格的,不需重新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上述资格备案资料是指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的资料。

  二、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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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进一步明确“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消费税的管理问题,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公告明确享受用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退(免)税资格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备案。一是首次申请退税时,纳税人应在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将资格备案资料随同其他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是资格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事项变更手续;三是在本公告发布之前,纳税人已经取得退(免)消费税资格的,不需重新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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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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