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铂金及其制品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2003〕第 37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3年6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6月4日
关联知识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5月1日起,对进口铂金及其制品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税号范围是71101100、71101910、71101990.

  二、进口铂金首饰的消费税由在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具体税号范围是71131991、71131999,海关执行时应该按归类原则包括所有铂、铱、锇、钯、铑、钌含量在2以上的铂族贵金属首饰。

  三、5月1日后进口铂金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铂金首饰征收的消费税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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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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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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