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价费字〔1992〕第 187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92年4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4月23日
关联知识

国家烟草专卖局: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烟草专卖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六十元;

  (二)烟草专卖特种批发许可证四十元;

  (三)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含委托代批)三十元;

  (四)烟草专卖特种零售许可证二十五元;

  (五)烟草专卖收购许可证(含委托代购)十元;

  (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十二元;

  (七)烟草专卖个体零售许可证六元;

  (八)烟草专卖临时许可证。

  1.烟草专卖临时收购许可证二元;

  2.烟草专卖临时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二元;

  3.烟草专卖个体临时零售许可证一元。

  二、各级烟草质量检验机构对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进行的委托检验、仲裁检验,可以收取检验费(具体收费标准附后)抽验、定期检验等强制性检验不得收费。

  三、以上各项收费,属于烟草专卖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收费按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五、烟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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