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关于财政税收若干具体规定的改革意见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4年12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4年12月1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市委常委第二次扩大会议精神,为使财政税收工作更加适应改革的新形势,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单位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社会生产力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搞活经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并考虑到财政负担能力的可能,对财政税收若干具体规定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一、支持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促进技术进步1.国营企业申请的各种专项措施贷款,按规定要有10~30%的自有专项资金(包括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贷款项目。在申请贷款时,自有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财税部门同意,可以先全额贷款,在归还贷款时,再用自有专项资金归还全部贷款的10~30%。

    2.小型技措贷款的范围,由只限于国营企业扩大到城镇集体企业。市属国营企业单项贷款的额度由十万元提高到三十万元;区、县属国营企业单项贷款的额度由五万元提高到十五万元。城镇集体企业比照区、县属国营企业办理。

    3.对国营企业的贷款,凡用于调整生产布局,转产新产品;或主要用于提高产品质量,并不增加生产能力;或用于增产利润较低的零部件、半成品等项目,只要是国家需要的产品,社会经济效益较好,而企业收益不明显,归还贷款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申请,经财税部门同意,可由企业主管公司或主管局在保证完成市下达财政收入任务的前提下统筹还款。

    4.对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同)在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五日前发生的各项技措贷款,经银行和有关单位批准延期还款的,仍可用新增的产品税(含增值税、营业税,下同)归还贷款。卷烟、酿酒、制糖、手表企业发生的基建贷款,凡用新增利润、基本折旧基金不足以归还贷款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可用新增的产品税归还贷款。

    5.企业因“三废”污染、城市规划、调整改组、落实政策等原因,经主管委批准需要移地搬迁另建厂房的,先由企业及主管部门用自有资金(包括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安排,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措施贷款。迁厂后没有新增利润的,可用原企业实现利润,按归还贷款年限分期归还贷款(集体企业税前归还贷款60%,有困难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可放宽税前归还贷款的比例)。

    6.国营商办工业企业和非工部门的工业企业,从一九八四年起,可比照市属工业实行分类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办法执行。

    7.市和各局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可存入建设银行作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无息或低息贷款基金。

    8.国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搭建的简易料棚,从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每平米造价由原规定的二十元提高到六十五元,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中列支。国营商业、粮食企业、农机供应企业,对国家拨款安排的简易建筑费,发生超额的部分,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可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

    9.企业房屋经主管部门技术鉴定确属危房的,应由企业或主管部门用自有资金进行翻修或重建。企业和主管部门自有资金确有困难时,可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其费用可在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修理费项目分期列支。

    二、支持、鼓励科研和新产品试制,大力开发新产品1.根据按销售收入提取技术开发基金的规定,凡列入我市重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国营工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企业),经市科委、财政局和主管委共同批准,在新产品试制期间,可按企业总销售收入1%提取技术开发基金(机械行业按机械工业部、财政部(84)机财联字第267

    号文件执行)

    2.企业新产品试制投产后,经市科委、经委、财政局共同批准,从实现销售收入的月份起,属于全国未生产过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三年;属于本市未生产过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一至二年。新产品实现的利润,第一年全部留给企业;第二年留给企业50%;从第三年起全部并入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在新产品免征产品税期间,如获得国家或天津市颁发的科研成果奖、重大科技发明奖,可再免征产品税一年。

    3.企业收取的技术转让费、咨询费、设计费、试验费,每项收费年累计净收入在十万元以下的,不计入计税额,全部留给企业;超过十万元的部分,企业留用50%,上交财政50%。留给企业的部分并入企业税后留利,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4.由建设银行市分行、市财政局共同集资发放科学技术优惠贷款。贷款主要用于重大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等项目。对按照合同规定试验、试制成功,实现了经济效益的贷款项目,可在贷款还清后的三年内,由借款单位的担保方和市分别按10-20%的比例,从新增利润内提成,市提成的部分用于补充科学技术优惠贷款基金;对于试验、试制失败而不能归还贷款的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除由借款单位的担保方用自有资金承付50%外,其余50%冲减科学技术优惠贷款基金。

    5.鼓励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除实行低息贷款外,还可采取租赁的办法,二十五万元以下项目的租赁费摊入企业成本,利息由主管部门用集中留利支付。企业培训应用电子计算机人员的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中列支。

    三、进一步放宽对食品工业的政策,扶植发展食品工业1.从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对专营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腊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等商办工业企业、供销社企业、乡镇集体企业、新兴集体企业以及新恢复的生产传统名特食品的企业,在一九九○年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肉类加工厂、粮油加工厂、糖果糕点厂,在一九九○年以前,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不征调节税,全部留给企业和主管部门,用于发展生产。各系统所属糕点厂、果脯厂等,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企业有兼营产品的,只要上述主营产品的利润占企业全部实现利润50%以上的,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按上述规定给予照顾。新建的上述食品加工企业(不含饲料加工企业),从建成之月起免征所得税一年。

    2.一九八三年底以前建成的饲料加工企业,属于粮食系统的,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属于乡镇集体企业的,一九八六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建成的饲料加工企业,从建成之月起免征所得税三年。

    3.对国营食品加工、粮油加工企业使用的措施贷款,支付利息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贴息。

    4.凡从中国食品工业技术开发公司所属的食品机械租赁公司租赁的设备,其租赁费可以列入成本。

    5.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采用内部价格,利润微薄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

    6.对历史上商业批发部门不经营、一向由工业企业自产自销的糖果、糕点、调料、熟肉制品等产品,不征收商业环节的营业税。

    7.对食品工业企业利用本厂“三废”生产的产品和新上的综合利用项目所生产的产品,其所实现的利润,五年内不计入计税额,全部留给企业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

    四、支持企业增加生产,搞活流通,努力增辟财源1.各工业公司所属企业之间,相互调拨的供公司内部企业配套用的零部件、原材料(不包括包装物)、除税目税率表列举的中间产品仍按原规定征税外,凡产品税率在5%以上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减按5%税率征收。

    2.企业经物价部门批准削价处理的库存积压产品,发生亏损或利润率不足5%的,可相应地减免产品税。减免税的幅度,以该产品达到利润率5%为准。商业批发零售企业为加速处理库存积压商品而委托工业企业加工改制的产品,可免征工业环节产品税。

    3.市场急需的产品,企业因利润水平偏低不愿生产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产品税。

    4.企业在生产中使用议价原材料和使用占成本比重较大的议价辅助材料,造成产品成本升高,发生亏损或微利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产品税。

    5.民政局所属企业,凡安置残疾人员(指能从事劳动的盲、聋、哑、残人员,下同)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其生产销售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产品税;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至50%的,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如果发生亏损或销售利润率在10%以下的,可免征产品税。

    6.国际信托公司、经济开发公司、海运公司等单位,在开办初期有困难的,可适当定期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五、支持企业联合,发展生产,加强经济协作1.国营企业经批准以资金、设备、技术力量与集体企业组成的各种合营企业,其实现的利润,可先分利润后纳所得税。国营企业以国家资金投资从合营企业中分得的利润,要并入利润总额计算交纳所得税、调节税;国营企业以自有专用基金投资从合营企业中分得的利润,交纳所得税后,可全部留用。集体企业从合营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应交纳所得税。

    2.新开办的合营企业(指双方投资成立的第三经济实体),第一年免征产品税;亏损或微利的企业,第二、三年可继续减免产品税。

    3.我市国营企业到外省市合资联营生产煤、电、木材等能源、材料所分得的利润,免征一至二年所得税和调节税;如使用银行贷款投资联营的,分得利润后首先归还银行贷款,贷款还清后,再免征一至二年所得税和调节税。

    4.合营企业向银行贷用的技措贷款还款时,国营与集体合营的企业,可按国营企业还款的规定办理;集体与集体合营的企业,可按集体企业还款的规定办理。

    六、鼓励节约物资和利用人员潜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1.企业在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至年底以前推销的库存积压产品或商品,可提取推销奖。提取数额:属于一九八三年末库存而一九八四年已停止生产或停止进货的,按售出产品(商品)占用资金一至三个月的贷款利息计算;属于一九八四年滞销积压而一九八五年要调整改产的,按售出产品(商品)占用资金一至一个半月的贷款利息计算。销售价一般应按现行出厂价或牌价,需要削价处理的,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工业企业推销给本市商业批发企业的产品,工业企业不得提奖;商业批发企业销售的计划供应分配的商品,商业批发企业不得提奖。企业按上述规定提取的推销奖,应造表报请主管局批准,在销售费或商品流通费中列支,并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备案

    2.国营企业在保证正常生产和供应的前提下,组织多余人员从事各种非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和商业服务的收入,其实现的利润交纳所得税后,全部留给企业,并入企业留利。

    3.企业利用生产淡季或工余,外出加工服务的劳务收入,可视劳动强度大小、劳务收入多少的不同情况,提取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15%)的金额,发给从事加工服务的职工,其余部分并入企业利润总额。

    4.企业组织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为本企业从事装卸、搬运、修旧利废等业务,经上级财务部门批准,可从节约费用中适当支付一定金额的报酬,但最高不得超过20%。

    5.商业、粮食零售饮食服务企业,不属于本企业经营服务范围的劳务收入;包装物(不包括周转用包装物)回收及下脚废料收入,可适当提取一定比例用做职工集体福利或个人奖励。有关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6.行政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本单位维修房屋、设备、冬季取暖烧锅炉等劳务服务,可从单位节约的费用中提取30-40%的补助费。

    七、改进专用基金使用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扩大企业自主权1.国营企业税后留利,原则上应按上级核定的“五金”比例使用。生产发展基金与新产品试制基金可以调剂使用,职工福利基金与职工奖励基金可以调剂使用,后备基金可以适当调剂少部分作为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

    2.国营小型企业对按规定免收的承包费,原则上用于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少部分也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3.计划亏损的国营企业,财政部门根据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可按照核定的年度亏损计划,将亏损弥补额分期提前预拨给企业,以利于企业用于扭亏措施。

    4.企业职工的劳保用品,由各局参照过去规定的开支标准,按行业、工种提出年度开支标准,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执行。企业可按经批准的开支标准计算列入生产成本或费用。企业实际开支大于标准的部分从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企业实际开支小于标准的部分,可转作职工福利基金。

    5.统一防暑降温开支标准。从一九八五年起,在防暑期间,属于高温和露天作业的工种,每人每月六元,一般工种每人每月四元,从成本或费用中列支。实际开支超出上述标准的其超出部分从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实际开支少于上述标准的,其节约部分可转作职工福利基金。

    6.劳动部门按局核定企业加班费支出总额,由局逐级核定到企业。企业根据核定的金额列入成本。企业实发加班费金额超出核定金额的,超出部分由奖励基金列支;少于核定金额的,结余部分可转入奖励基金。

    7.各企业可按实有职工人数,每人每年按二元的标准从税后留利中提取招待费,由企业领导人掌握使用。

    八、采取扶植政策,促进城镇集体企业较快发展1.对新开业的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各类科研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单位),从有收入的月份起,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一年。

    2.新兴集体企业(包括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办的集体企业),凡当年安置待业青年占全部职工总数60%以上的,可比照街办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免征所得税三年到期后,人均年利润仍不足三百元的,可再免征所得税一年。

    3.城镇集体建筑企业,凡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定,经财税部门审查同意,对工资含量可参照国营同行业规定提取,在税前列支。

    4.城镇集体企业流动资产盘亏、贬值、报废的损失金额,原则上在应批准的年度内一次冲转“本年损益”。如损失金额大于本年利润,一次冲转确有困难的,可以分两年冲转。

    5.城镇集体企业集资,可比照人民银行定期一年的存款利率,向投资者支付股息,在税前列支。股金分红,从税后利润中列支。

    九、改进财税制度规定,促进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的发展1.从一九八四年起,乡镇集体企业的计税工资调高为六十元至七十五元。奖金按计税工资的11-12%提取。

    2.乡镇集体企业实现利润比上一年增长的,可按计税工资5%提取企业基金;教育费实际开支在不超过计税工资1.5%的范围内,可从税前列支;文体费按每人每月三角提取,可在税前列支;发放副食补贴的企业,在每人每月五元的范围内,可按实发数在税前列支。

    3.乡镇集体企业招聘人员,凡采取按月付给固定报酬办法的,可按经乡镇企业局批准的协议中商定的工资额列支。凡采取奖金、提成、分红办法的,以不超过两个月同工种计税工资标准的实际支付额列支。

    4.乡镇企业以本企业“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免征所得税五年;利用其它企业“三废”生产的产品,纳税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定期免征所得税。新建的独立核算的冷库、仓库收入,免征所得税三年。自产自销的产品暂不征收零售环节的营业税。

    5.对乡镇饮食服务行业,从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的月份起,减征40%的所得税。

    6.乡镇企业各项技措贷款,可比照城镇集体企业归还贷款有关规定办理。

    7.基层供销社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后纳税有困难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一九八六年内,可对超过39%税负的部分减半征收。

    8.基层供销社利润率低于2%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定期减免所得税,但最长不超过二年。

    9.供销社可按销售额3‰预提简易建筑费,在费用中列支,但两年内不使用的停止预提。社会股金实行保息分红,允许比照银行一年存款利息预提,在税前列支。企业之间互相调剂借用资金,借用单位付出的占用费,凡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可在税前列支。

    十、改革预算支出管理办法,支持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1.从一九八五年起,在行政单位试行扩大公用经费的包干范围。原规定的包干节余分配比例取消。各单位经费包干结余用于改善工作条件、发展事业、职工福利和奖金。分配比例由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实行承包的单位,奖金应与节约奖合并计算。

    2.为社会提高生产、服务的事业单位,因扩大服务而增加的收入,应用于发展事业;凡减少财政拨款的,可以提成,用于提高奖金额;全部自给的,奖金发放实行企业办法。提成比例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

    3.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收费办法,收入抵补支出。收支结余交主管部门40%,用于发展事业;基层单位留60%,照4∶3∶3的比例用于发展事业、集体福利和奖金。

    4.对科研单位试行由事业费拨款改为有偿合同制。科研收入留给单位,实行自收自支,或实行预算包干,收入归单位,一定三年不变。科研单位的奖金随着收入的增长逐渐提高,全部自给的,奖金发放可比照企业规定办理。

    5.医疗部门实行定任务、定收入、定支出、定额补助的办法。超收节余的,按规定比例用于发展事业、集体福利和奖金。

    6.普通大中小学,按任务、定额分配经费,由院校包干使用。学校的各项收入,由学校统筹安排,原则上60%用于教育事业发展,40%用于集体福利和奖金。奖金发放的标准按规定执行。鼓励群众自愿集资办学。

    十一、支持农村多种经营,大力发展农村商品经济1.对国家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受益、效益低的开发性商品生产,以及为发展商品生产服务的各类经营项目,不分经营者的经济性质,都可根据需要给予借款支持。

    2.对使用贷款发展商品生产的,经财政部门同意,重点试行财政贴息的办法。财政贴息一般一至二年,最多不超过三年。

    十二、简政放权,改革财政管理体制1.从一九八五年起,对行政、文教、农林部门的各项事业经费的年度预算指标实行按口下达,由区、县包干使用,统筹安排,市不再分项下达。防汛、抗旱、支农专项资金、自然灾害救济、文教事业的专项设备拨款等,仍由市财政局商同主管部门专项下达。

    2.今后除涉及个人待遇的制度标准由市统一规定外,事业经费的标准、制度,在贯彻中央方针政策、有利于事业发展、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原则下,由主管局负责拟定。中央和市下达的各项开支标准,由主管局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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