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内地与澳门海关总署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水泥原产地标准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2004〕第 20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4年6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6月7日
关联知识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关总署已于2003年12月31日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标准表》)以海关总署2003年第83号公告对外发布。

  现经内地与澳门政府部门磋商同意,对《标准表》中第22项商品“其他硅酸盐水泥,不论是否着色”(2004年税则号25232900)的原产地判定标准修改为“加工工序标准”,即:“从水泥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熟料均化、配料、研磨、选粉”。上述原产地标准自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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