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2006〕第 70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11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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