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工字〔1998〕第 32 号
  • 【法规类别】审计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3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3月1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加强年度会计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使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真实体现国家的财税政策,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现将审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接受委托,对外商投资企业1997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业务,出具报告。

  二、在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时,事务所应当全面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并与企业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与企业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三、注册会计师应严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四、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研究评价,合理评价审计风险,编制并有效地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范围,并应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缴纳国家的各项税金和其他应缴纳款项的情况,是否已在年度会计报表中予以公允反映;

  (二)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关于加强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7〕66号)的情况,是否存在重大的不合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开支;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情况,包括外汇收支、外汇借款、外汇买卖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上述事项进行重点说明。

  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和相关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对所有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核实审计证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

  七、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预定审计程序已经完成,所有审计工作底稿已经全面复核,并已取得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编制并出具审计报告。

  八、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应当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对于本通知第五项所列示的重点审计事项,如注册会计师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的披露存在异议,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九、各地财政机关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当按有关文件规定对企业上报的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查,以验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职业道德低下、严重缺乏责任心,不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执行业务、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甚至同企业通同作弊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财政部门将依照《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199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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