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熟益成特殊钢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572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5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5月17日
关联知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熟益成特殊钢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43号)、《关于华润电力(常熟)有限公司享受15税率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43号)、《关于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常熟益成特殊钢有限公司是2001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热轧不锈钢卷板、热轧碳钢板等的生产和销售,注册资本3909万美元,其中外方资金为3200万美元;

       华润电力(常熟)有限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力生产销售、灰渣综合利用等,注册资本17352万美元;

       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是1999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建造、销售、检修各种船舶和其它相关业务,注册资本8000万美元,其中外方资金为4000万美金。

        鉴于上述三家企业均属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范畴,且外方所投资本均已全部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上述三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自2003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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