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 【法规文号】人保发〔2000〕第 36 号
  • 【法规类别】审计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0年2月1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2月16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改意见报总公司审计部。

  附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审计规范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内审工作实际,对审计工作规范作如下规定:

  一、审计部门工作程序

  (一)审计部门要根据保险发展需要,结合本系统年度工作会议精神和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总经理室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审计部门审查或备案

  (二)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采取适当形式落实审计任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每项审计任务完成后,要写出工作总结或审计报告。由上级部署或情况重要的,要报上一级审计部门。

  (四)审计部门在执行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五)要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有:

  1.审计任务的完成情况;

  2.审计采取的主要方法、措施及效果;

  3.审计工作经验与体会;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定的改进措施;

  5.进一步搞好审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六)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每项审计任务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二、审计项目程序

  (一)根据上级公司部署(或授权)和本公司、本部门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和重大审计项目要由人事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经总经理室批准后方可立项。

  (三)根据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合理分工,明确责任。

  1.审计组组长负责整个审计项目的实施,决定审计日程,人员分工;把握政策,掌握进度,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审核审计报告,向领导汇报工作。

  2.审计组主审负责审计项目方案的具体实施,及时了解各小组的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审计当中遇到的问题;分析审计发现的问题,对被审对象的主要成绩和问题作出初步评价和定性;审核各小组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分报告,综合各小组的审计情况写出审计报告。

  3.审计组其他成员按照分工进行审计工作,并对所审事项的工作底稿和分报告负责。

  (四)认真作好审前准备工作,至少在实施审计的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审计授权方面的规定进行授权时,要发授权审计通知,并抄送被审计单位。被授权的审计部门应按审计程序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实施审计,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由授权单位做出。

  (五)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根据审计项目要求有侧重地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部门职责分工、业务规模、资产状况和内控制度建设等情况。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应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

  审查信息系统数据、各类业务单证、重要经济合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等。具体方法应根据审计项目需要进行选择。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保证其真实性。审计组主审应对审计所查明的事实进行核对,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真实、准确。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印章。未取得签名或印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六)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

  (七)审计事项实施终结后,审计组应在15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按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对审计报告签署同意与否的意见(见审计文书格式7-4)。如10日内被审计单位没有对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报告要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本公司总经理室审批

  对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需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并报总经理室审批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以派出(或授权)审计的公司名义发文给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同时抄送上级审计部门。

  (八)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上级公司内审部门提出,内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但在未作出新的审计决定之前,审计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九)为了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措施,需进行后续审计的,应按照审计程序进行。

  (十)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主审应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审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列出清单,移交档案管理人员,立卷归档。

  三、审计业务文书

  审计公文、业务用纸的规格以及行文格式标准,应按总公司《关于公文用纸及公文格式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人保发[1999]6号)规定执行。

  审计业务文书主要有:

  (一)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部门在实施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为了达到预期目的,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和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编制具体的审计项目实施计划,即审计工作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依据;

  2.审计的对象;

  3.审计的目的;

  4.审计的范围;

  5.审计的内容与重点;

  6.审计的方式;

  7.审计时间及实施步骤;

  8.审计组成员的构成及其分工;

  9.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日期。

  (见审计文书格式1)

  (二)审计通知

  1.审计通知

  审计通知适用于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的事项。

  审计通知应以审计部门名义发文(见审计文书格式2)。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4)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5)审计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事前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中写明白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2.授权审计通知

  授权审计通知适用于上级审计部门将其管辖范围之内的审计事项,授权给下级审计部门执行。授权审计通知应明确审计事项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授权部门的其他要求。审计授权通知应以授权审计部门的名义发文(见审计文书格式3)。

  3.委托审计

  审计部门将特殊审计项目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审计时,应按照领导的批示要求和有关规定,与外部审计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三)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

  主要包括:

  1.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它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或复印件;

  2.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而取得证明,所进行签证的审计签证单(见审计文书格式4);

  3.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见审计文书格式5);

  4.其他证据

  (四)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有证明材料。

  1.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有:

  (1)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2)审计项目的名称;

  (3)实施审计的时间;

  (4)审计过程记录;

  (5)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6)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7)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所有的审汁工作底稿都要标明页数和页次。

  (见审计文书格式6)

  2.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1)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2)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3)审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

  (4)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5)审计组讨论的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

  (6)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7)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审计证明材料:

  (1)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2)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

  (3)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五)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公司提出的书面文书。凡发出审计通知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都要提出审计报告。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以公司名义发文(见审计文书格式7)。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的时间和内容、范围、方式。

  2.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3.通过审计对有关事实的揭示(主要成绩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4.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即对已审计内容的概述,并结合审计方案确定的重点,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评价。

  5.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以及提出的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的意见。

  (六)审计决定

  审计决定适用于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的处理和处罚。审计决定应以公司名义发文(见审计文书格式8),并附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事实;

  3.对违规违纪行为约定性,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4.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5.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四、审计工作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档案工作的规定》,应将记录和反映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归入审计档案。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

  审计档案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

  (一)审计档案的分类及内容

  1.制度、管理类

  (1)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2)年度审计工作会议文件;

  (3)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年度审计统计报表。

  2.审计项目类

  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每个审计项目应单独立一个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立一个卷。相同审计项目的综合性报告可与该项目分报告合立一卷。经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按人立卷。

  审计档案应先按年度后按审计项目进行分类。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项目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被授权审计单位的审计项目案卷,应于审计终结后15日之内,将整理齐全、完整的审计项目档案交授权单位归档。

  审计案卷内的文件材料一般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包括:

  (1)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主要内容包括:

  ①审计决定;

  ②审计报告(含审计报告初稿、修改稿、终审稿);

  ③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反馈意见;

  ④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记录;

  ⑤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制定的整改措施;

  ⑥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等。

  (2)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进行排列,主要内容包括:

  ①审计证据(包括审计签证单和审计调查记录);

  ②审计工作底稿;

  ③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述职报告、工作总结等。

  (3)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内容包括:

  ①审计工作方案;

  ②审计通知(含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或重大项目审计的申报批件);

  ③审计授权通知;

  ④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批复、批示等。

  3.审计专题调查类

  (二)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

  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3.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4.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6.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三)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即该项目主审,下同)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组长或业务部门文书人员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案卷装订要整洁,文件中不得有铅笔或圆珠笔字迹,装订时不得压住文件字迹。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16年至50年)和短期(15年及其以下)三种。

  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

  (四)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当限定在审计机构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机构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审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五、以上规定由总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审计文书格式1-8(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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