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审计局(简称市审计局)。市审计局是负责本市审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交给市财政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本市审计政策;起草本市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本市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订和完善本市有关政策法规、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区、县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本市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本市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6.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7.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政府提出北京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北京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本市财经政策和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实施对本市区县级以下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八)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区县审计机关的业务;与区、县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区、县审计机关正、副职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十)根据审计署授权,依法审计中央在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1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行财处)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联络特约审计员;编制审计工作计划,统计审计成果;协调本机关和专业分局审计事项;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固定资产、房管、房改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法制处(调查研究室)
组织起草有关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编辑有关审计方面的法规、规章汇编;组织审计执法监督检查;复核重大审计事项;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本市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归口管理;组织对社会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审计业务和综合经济监督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审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三)财政审计处
拟订本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综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区、县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协调、指导财政审计分局所分管行业的审计业务;协调、指导区县审计局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所属街、乡、镇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所分管行业的审计决定进行复核;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金融审计处
拟订所分管行业的审计计划;综合汇总审计结果;组织、协调、指导金融审计分局对本市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协调、指导区县审计机关的金融审计业务;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所分管行业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所分管行业的审计决定进行复核;对分管行业的内部审计进行指导。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拟订所分管行业的审计计划;综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对本市行政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协调、指导行政事业分局对与市及区县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协调、指导区县审计局的行政事业审计业务;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对所分管行业的审计决定进行复核;对分管行业的内部审计进行指导。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拟订所分管行业的审计计划;综合汇总审计结果;组织、协调、指导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分局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协调、指导区县审计局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所分管行业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所分管行业的审计决定进行复核;对分管行业的内部审计进行指导。
(七)社会保障审计处
拟订所分管行业的审计计划;综合汇总审计结果;组织、协调、指导社会保障审计分局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协调、指导区县审计局的社会保障审计业务;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对所分管行业的审计决定进行复核;对分管行业的内部审计进行指导。
(八)经贸审计处
拟订所分管行业的审计计划;综合汇总审计结果;组织、协调、指导经贸审计分局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协调、指导区县审计局的经贸审计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市属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实施对所分管行业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对所分管行业的审计决定进行复核;对分管行业的内部审计进行指导。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拟订所分管行业的审计计划;综合汇总审计结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市属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协调、指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分局对其他建设项目和国有施工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协调、指导区县审计局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组织实施对所分管行业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对所分管行业的审计决定进行复核;对分管行业的内部审计进行指导。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
拟订所分管行业的审计计划;综合汇总审计结果;组织、协调、指导外资运用审计分局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以及合资、合作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协调、指导区县审计局的外资运用审计业务;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组织实施对所分管行业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对所分管行业的审计决定进行复核;对分管行业的内部审计进行指导。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审计干部学校的培训工作;协同办理区、县审计机关正、副职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5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另核定老干部工作机构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工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5名。
机关后勤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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