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在河南省、武汉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通知

  • 【法规文号】工商〔1990〕第 221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1990年7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7月26日
关联知识

河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批准在河南省、武汉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有关事宜请按我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工商(1990)132号]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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