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治理“三乱”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工商〔1990〕第 417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1990年12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12月29日
关联知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以下简称中发16号文件)下发后,引起了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全国广大干部和群众特别是企、事业单位的衷心拥护,说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抓这项工作是深得民心的。一九九0年十二月七日,全国治理“三乱”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全国电话会议,王丙乾同志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6号文件精神作了重要讲话。为贯彻中发16号文件和国务院领导同志讲话精神,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九年十二月我局下发《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即开展了清理整顿工作,拆除了一些非法设立的检查站、卡,反映“三乱”行为的举报信件明显减少。但是,“三乱”问题并未彻底解决,有的地方重视不够,行动迟缓。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中发16号文件和全国电话会议精神,对本单位治理“三乱”的工作进一步作出具体安排。

  二、各级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三乱”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把治理“三乱”与端正党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清除腐败现象结合起来,提高对“三乱”自查自清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三、各地要在去年以来清理整顿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基础上,对现行的收费、罚款、集资建设市场等项目开展自查自报。属于合理合法的予以保留,继续执行;合法不合理的要予以调整,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过低的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后可适当调高;合理不合法的要补办报批手续;罚款幅差过大的要划清档次,明确标准,避免随意性;重复收罚的要尽量合并;不合理或没有收、罚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一律停止执行。凡未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卡一律拆除;派驻未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自行设立的联合检查站、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全部撤回。

  四、这次治理“三乱”,各方面反应强烈,举报和申请复议的案例不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端正态度,正确对待。该调查的调查,该复议的要及时复议,不遮丑,不护短;对下级执收、执罚决定有误的要坚决纠正。对顶着不办和继续搞“三乱”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行为恶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这次治理“三乱”对内部的收罚管理制度,(如收、罚票据的保管、领用,收罚款项的上交、留用,没收物品的交接处理以及财务开支等)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结合整章建制,边整边改,完善管理,堵塞漏洞。

  六、各单位收到此通知后,请将你们治理整顿“三乱”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果,以及贯彻落实中发16号文件的组织与安排意见报送我局,以便随时掌握动态,及时交流,协调行动。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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