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法〔2004〕第 6 号
  • 【法规类别】财政法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6月29日
关联知识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了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在这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财政部的为6项。其中:取消4项:1.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事项的审批,2.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核发的审批,3.18个试点城市被兼并国有工业生产企业贷款免停息的审批,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的审批;改变管理方式1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改由资产评估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下放管理层级1项:“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审批”,其审批权限下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为保证将国务院决定及时落实到位,切实做好项目取消和调整的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对取消的项目,要从国务院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审批;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按照规定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对下放层级的项目,要做好上下间的衔接,确保管理不脱节。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后续监管工作。对审批取消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事项,应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办法;对下放和改变管理方式等调整项目,要监督、指导地方或行业组织制定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同时抓紧做好与这些项目相关的文件清理工作,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

  三、各级财政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国务院决定的落实工作,防止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变相审批和管理脱节等现象的发生。对因有禁不止、继续审批或敷衍了事、监管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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