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厅(局、委、办)、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现发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GF—91—0404、GF—91—0405、GF—91—0406、GF—91—0407),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GF—91—0404由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和水路货物运单[GF—91—0404(续)]组成,适用于大宗物资运输按月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GF—91—0405由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和水水货物联运运单[GF—91—0405(续)]组成,适用于大宗物资运输按月签订的水水货物联运合同;GF—91—0406水路货物运单,适用于零星货物运输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GF—91—0407水水货物联运运单,适用于零星货物运输签订的水水货物联运合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