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2008〕第 15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2月11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农垦企业:

  为使中央直属垦区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顺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现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现予印发。其他农垦企业自愿执行或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农垦企业,不再执行原有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

  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38项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解释(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在首次执行日后列报首份中期财务报告或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有关农垦行业的相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处理

  (一)关于企业社会性收支。农垦企业在新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将原“社会性固定资产”、“社会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固定资产——社会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社会性固定资产”二级科目。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农垦企业的社会性收入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社会性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社会性支出在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社会性支出”科目;农垦企业取得的社会性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计提的折旧计入“营业外支出——社会性支出”科目,但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之前购建固定资产的有关业务不再追溯调整。

  (二)关于农垦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农垦企业取得的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借款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作为“长期借款”进行会计处理。农垦企业取得的农业生产基础建设拨款(如小型水利设施拨款、基建拨款、技术推广项目拨款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作为“专项应付款”进行会计处理。收到或应收的上述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将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银行存款”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农垦企业取得的直接支付给自然人(如农工、职工家庭或职工家庭农场等)的财政补贴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作为“其他应付款”进行会计处理。

  (三)关于生物资产。

  1.公益性生物资产。农垦企业在新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应当将符合公益性生物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生物资产重新分类为“公益性生物资产”,但以服务于生产经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同时有助于环境保护的农田防护林(包括经济林木),应当分类为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农垦企业在新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将原“公益林”科目余额转入“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将“公益林基金”科目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公益林基金”二级科目。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农垦企业利用财政拨款建造公益林的,在郁闭时将拨款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资本公积——公益林基金”二级科目,报废时借记“资本公积——公益林基金”科目,贷记“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利用自有资金建造公益林的,报废时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2.禽类的基本禽群。农垦企业在新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将原在“幼畜及育肥畜”、“农业生产成本”等科目中属于禽类基本禽群发生的实际成本,转入“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农垦企业禽类的基本禽群分类为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3.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仅在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拥有或控制该生物资产时,才予以确认。通常,有天然林的农垦企业应当以林权证证书界定的范围为依据,有水生动植物的农垦企业应当以省级批准的自然水域捕捞证证书界定的范围为依据,并且以此证书界定的范围确定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

  4.橡胶林。橡胶林作为农垦企业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期计提折旧,但应计折旧额小于0的除外。同时,农垦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物资产减值测试制度,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橡胶林达到一定年限、橡胶产量下降、割胶不经济时,其用途转变为用材林,应当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按转变用途时的账面价值,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转换用途后的橡胶林的出售收入作为农垦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处理。

  (四)其他。

  1.家庭农场款。农垦企业在新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相关准则规定,考虑“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是否发生减值,发生减值的,应当首先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的坏账准备作为“应收家庭农场款”的备抵科目转入“坏账准备”科目,计提坏账准备后的净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科目。有应收、应付家庭农场款业务的农垦企业,可以增设“应收家庭农场款”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暂付家庭农场的各种款项;增设“应付家庭农场款”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家庭农场的各种款项。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农垦企业的家庭农场上交款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应收家庭农场款的减值准备进行会计处理。

  2.种子购销业务。农垦企业的种子购买与销售业务通常跨年度进行,购买种子当年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属于种子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等采购费用,作为采购成本计入相关种子成本;属于购买种子达到既定场所和状态以后发生的仓储费用等,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确实具有待摊性质的其他支出,农垦企业可以增设“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待下一年度种子销售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而无余额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关财务报表列报要求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农垦企业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消耗性生物资产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中列示,公益性生物资产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